科長承各該組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該科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該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該科職員平時與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該科職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所提到的資料,我們可以得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26 條列舉了科長的權責。其中包括:主管案件的分配、審查和初核、主管業務的分配和指導、提供該科職員的平時和年終考績意見、調派和指揮該科職員的工作、監督日常事務的處理,和其他交辦事項。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直接找到有關該條的詳細內容或範例。因此,對於該條的具體詮釋和相關範例,我無法提供確切的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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