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委員、秘書、研究員、稽核、專員、稽查、科員、助理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
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了各職位的職責範圍,包括專門委員、秘書、研究員、稽核、專員、稽查、科員、助理員、書記。根據該規定,這些職位的人員需要按照長官的指示,處理相關事務。例如,一位稽核在稽查金融機構時,需要遵從長官的指示並執行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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