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根據上述的法規資料,我們可以得知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32條是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發布修正之條文後生效,且正確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另外,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的修正條文,該條文不會有任何變更,保持原條文的效力。同樣地,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的修正條文,該條文亦不會有任何變更,且自一百年九月一日生效。 根據這些資料,我們無法得知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32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解釋該條文的具體含義或提供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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