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辦事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設左列各組、室、隊、分局、支局及艇: 一、進口組。 二、出口組。 三、稽查組。 四、倉棧組。 五、緝案處理組。 六、總務室。 七、法務室。 八、資訊室。 九、人事室。 十、會計室。 十一、政風室。 十二、機動巡查隊。 十三、五堵分局。 十四、六堵分局。 十五、桃園分局。 十六、花蓮分局。 十七、暖暖支局。 十八、蘇澳支局。 十九、巡緝艇 (隸屬稽查組、花蓮分局及蘇澳支局) 。 前項各組、分局之下得設課,各室、支局及課得設股,隊得設分隊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