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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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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左列各組、室、隊、分局、支局及艇: 一、進口組。 二、出口組。 三、稽查組。 四、倉棧組。 五、緝案處理組。 六、總務室。 七、法務室。 八、資訊室。 九、人事室。 十、會計室。 十一、政風室。 十二、機動巡查隊。 十三、五堵分局。 十四、六堵分局。 十五、桃園分局。 十六、花蓮分局。 十七、暖暖支局。 十八、蘇澳支局。 十九、巡緝艇 (隸屬稽查組、花蓮分局及蘇澳支局) 。 前項各組、分局之下得設課,各室、支局及課得設股,隊得設分隊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辦事細則第3條的規定,該局設有以下各組、室、隊、分局、支局及艇: 一、進口組 二、出口組 三、稽查組 四、倉棧組 五、緝案處理組 六、總務室 七、法務室 八、資訊室 九、人事室 十、會計室 十一、政風室 十二、機動巡查隊 十三、五堵分局 十四、六堵分局 十五、桃園分局 十六、花蓮分局 十七、暖暖支局 十八、蘇澳支局 十九、巡緝艇 (隸屬稽查組、花蓮分局及蘇澳支局) 此外,根據辦事細則的規定,各組、分局下可以再設置課,各室、支局及課下可以再設置股,而隊下則可以再設置分隊辦事。 參考資料: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辦事細則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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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本局設左列各組、室、隊、分局、支局及艇: 一、進口組。 二、出口組。 三、稽查組。 四、倉棧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