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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稅組掌理保稅工廠之設立、管理、保稅進口貨物之通關及稅捐記帳等事宜。分設三課、十一股,各課、股之職掌如左: 一、業務課掌理保稅貨物之通關、簽證、稅捐記帳等事項。分設五股辦事: (一) 業務課掌理保稅貨物之通關、簽證、稅捐記帳等事項。分設五股辦事: 1 保稅工廠進口報單 (B6、G7) 之通關。 2 保稅工廠各類補稅報單 (G2) 之審。 3 保稅工廠 B1 、B2、B7 案件之退貨處理。 4 保稅工廠進口原料業務費之徵收。 5 保稅工廠產品內銷案件之審核處理及內銷保證金之收取。 6 保稅工廠原料、呆料、次品、剩餘品申請內銷案件之審核。 7 發貨中心保稅倉庫進、出倉報單之放行。 8 保稅工廠 B1 、B2 報單之放行。 9 發貨中心保稅倉庫 D2 報單之審核。 (二) 第二股: 1 進口證明書之核發及補發。 2 視同出口及進口報單副本之核發、補發及更正。 3 保憎進口報單之電腦審核。 4 審核用進口報單影本之造送。 5 報單之點收、整理、保管借調及銷毀。 6 保稅倉庫業務費之徵收。 7 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三) 第三股: 1 廠商自行具結記帳原料進口案件之處理及簽放。 2 授信機構擔保記帳原料進口宋件之處理及簽放。 3 普通及專用保稅倉庫貨物進出倉案件之審核、簽放及准單之核發。 4 稅捐記帳原料進口案件沖稅用報單副本之核發及對帳清表之製作。 5 普通及專用保稅倉庫進出倉案件及稅捐記帳案件電腦連線報單之審結。 6 保稅工廠加工品售予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 B3 報單案件之審結及其沖稅用報單副本之核發。 7 保稅工廠及發貨中心保稅倉庫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 (四) 第四股: 1 保稅進口報單及補稅報單之收單、建檔、分類估價答簽放。 2 代徵各項稅費之核計。 3 短裝、溢裝、短卸及破損案件之處理。 4 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5 連線免審免驗報單抽中審核案件之審核。 (五) 第五股: 1 保稅工廠輸入原料及復運進口產品之查驗。 2 保稅工廠售予稅捐記帳廠視同進口報單之廠驗。 3 普通及專用保稅倉庫、發貨中心貨物進、出倉之查驗。 4 保稅工廠出口貨物之廠驗。 5 保稅工廠內銷補稅案件之查驗。 6 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二、查核一、二課掌理保稅工廠及發貨中心保稅倉庫保稅物品之監管查核等事宜。各課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左: (一) 保稅工廠設立之勘查及輔導。 (二) 保稅工廠之接管與盤存統計表之審理。 (三) 保稅工廠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之審核。 (四) 保稅工廠帳冊及有關單證之查核。 (五) 保稅工廠庫存數量之抽查。 (六) 保稅工廠報廢次品、副產品、下腳、廢料及呆料之監毀及處理。 (七) 保稅工廠存倉及在製保稅物品災變、失竊案件之審理。 (八) 保稅工廠年度盤存之抽核。 (十) B1、B2 案件貨物之收單、審核、掛號及查驗。 (十一) 保稅工廠申請租用廠外倉庫案件之受理及勘查。 (十二) 保稅工廠結束盤存及其結算報告表之審理。 (十三) 貨中心保稅倉庫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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