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長、室主任、隊長、支局長、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人事、會計、政風機關之監督) 綜理本課、室、隊、支局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依照本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本單位主管決行事項之核定。 二、本單位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三、本單位業務與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進度計畫之考核。 四、本單位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定及解釋。 五、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六、所屬人員工作之調派與指揮、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陳報局長、副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辦事細則第21條的規定,課長、室主任、隊長、支局長、各承局長、副局長在該局的職權如下: 一、根據分層負責明細表的規定,核准本單位主管所決定的事項。 例子:例如,當一個支局長要簽核某項文件時,他必須根據分層負責明細表的規定來進行核准。 二、分配本單位主管案件,並審核文稿。 例子:例如,室主任可以將一些文件分配給他的下屬進行處理,並對他們的文稿進行審核。 三、簽擬本單位的業務和工作計畫,並考核工作進度計畫。 例子:例如,支局長可以簽擬支局的業務計畫,並對員工的工作進度進行考核。 四、擬定和解釋本單位業務範圍內的法令。 例子:例如,課長可以擬定一項內部規章,以解釋該課的業務範圍內的法令。 五、簽擬所屬人員的考核獎懲。 例子:例如,一位室主任可以簽擬對他的下屬進行考核的計畫,以及對他們進行獎懲。 六、調派和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的工作,並處理日常事務。 例子:例如,一位隊長可以調派他的隊員到特定的工作,並監督他們的工作進度,同時處理日常事務。 七、對局長和副局長進行報告重要事項。 例子:例如,支局長需要向局長報告某些重要事項,例如預算編製進度等。 八、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例子:例如,副局長可以負責處理一些不屬於特定職責範疇的事項。 上述解釋和例子是根據「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辦事細則」的相關條文給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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