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接收保管組,分三科辦事。 二、公用財產組,分三科辦事。 三、管理處分組,分四科辦事。 四、改良利用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資訊室,分三科辦事。 十、法制室。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第4條所述,該署設有以下組、室: 1. 接收保管組,分三科辦事。 2. 公用財產組,分三科辦事。 3. 管理處分組,分四科辦事。 4. 改良利用組,分三科辦事。 5. 秘書室。 6. 人事室。 7. 政風室。 8. 主計室。 9. 資訊室,分三科辦事。 10. 法制室。 這些部門和辦事科的設立,是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作出的安排。例如,根據資訊室分科辦事的規定,資訊室的工作可能包括資訊系統管理、資料庫管理等項目;而根據接收保管組分科辦事的規定,接收保管組的工作可能包括接收國有財產、保管財產等項目。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