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0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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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依規定格式填具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股利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2.前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一百零六年度或以前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各該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者,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申報;其為合併者,應於合併生效日辦理申報。
- 3.前項所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期初餘額、當年度增加金額明細、減少金額明細及其餘額。
- 4.依第一項本文規定應填發股利憑單之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股利或盈餘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三、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情形。
- 5.依前項規定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者,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 102 之 1 規定營利事業一月底前彙報股利憑單、二月十日前填發股東,遇春節延期、解散合併縮為十日內。
Q · 公司什麼時候要報股利憑單?發給股東的期限是?
一月底前彙報、二月十日前發給股東
依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1,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彙報稽徵機關,並於二月十日前填發給每位納稅義務人。一月遇連續三天以上國定假日(如春節)期限自動延長到二月五日彙報、二月十五日填發。解散或合併時必須在十日內申報。
白話解讀
每年一月,全台灣的公司會計部門都在跟同一個東西賽跑:股利憑單。只要你的公司在上一年有分配股利或盈餘給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不管金額多少,你必須在一月底前把股利憑單和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報給國稅局,然後在二月十日前把股利憑單發給每一個領到股利的人。如果一月碰上連續三天以上國定假日(春節就是),彙報延到二月五日、填發延到二月十五日。但如果公司解散或合併,這些日期全部作廢,你要在十天內立刻申報。2018 年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廢除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已經走入歷史,但 106 年度以前的結算申報仍然需要附上帳戶變動明細。另外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鬆綁:如果你已經按時彙報、憑單資料符合條件,而且股利資料已經被國稅局納入報稅查詢系統,你可以免發紙本憑單給納稅義務人。但對方要求的話,你還是得發。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1 為股利所得課稅資訊申報的核心程序條文,要求營利事業每年一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彙報股利憑單與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二月十日前填發給納稅義務人,並於 102 年修法後允許符合條件者免發紙本但保留納稅義務人請求權,是台灣個人股利所得課稅追蹤的源頭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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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小股東,股利所得好像被公司報多了怎麼辦?
先跟公司確認。五月報稅時從國稅局查到的股利資料,來源就是公司依本條填報的股利憑單。如果金額有誤,要求公司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憑單。更正後的資料會反映在所得資料中。內行人提示:如果公司不配合更正,可以在自己的結算申報中按實際金額申報並附說明與佐證(股利分配通知書、入帳紀錄),國稅局會據此調查。
Q2公司今年沒有分配股利,還需要申報嗎?
沒有分配就沒有需要填報的股利憑單,不用申報。但要注意:如果董事會決議分配了股利但還沒實際發放,只要做了分配決議,法律上就算「已分配」,申報義務已經產生。內行人提示:「分配」的認定時點是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分配決議的日期,不是實際匯款日。很多公司因為這個時間差搞混了申報年度。
Q3股利憑單怎麼報?
依所得稅法 102 之 1,營利事業上一年分配的股利必須在一月底前彙報稽徵機關、二月十日前填發納稅義務人。
Q4股利憑單是什麼?
營利事業向股東分配股利時填具的課稅憑證,記載分配金額、扣繳稅額、給付日期,是國稅局核對個人股利所得的源頭文件。
Q5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是什麼?
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下的稅額帳戶,107 年廢除兩稅合一後新案不再適用,但 106 年度以前結算申報仍需附變動明細。
Q6免填發股利憑單條件是什麼?
三條件全符合:已按時彙報、納稅義務人在境內、資料納入國稅局查詢系統。但對方要求紙本仍須發。
Q7股利憑單怎麼填?
依規定格式填寫每位股東的分配金額、扣繳稅額、給付日期,配合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
Q8股利憑單延期怎麼處理?
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如春節),彙報自動延到二月五日、填發延到二月十五日,不需另外申請。
Q9股利憑單錯了怎麼更正?
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憑單,更正後資料會反映在股東的所得查詢中,避免影響五月報稅。
Q10解散公司股利憑單怎麼申報?
解散或合併日起 10 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已分配股利。時間壓力是平時三倍,建議在合併計畫書階段就排入時程表。
Q11股利憑單 vs 扣繳憑單差在哪?
股利憑單記載股利分配(102-1),扣繳憑單記載薪資/利息/租金等各類所得扣繳(88 條),一月同時要處理但各走各的格式。
Q12股利憑單 vs 未分配盈餘申報差在哪?
股利憑單記已分配給股東的部分(102-1),未分配盈餘申報記留在公司的部分(102-2),兩者加總 = 全年盈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deadline_filing | deadline_issuing | note |
|---|---|---|---|
| 一般年度 | 1/31 前彙報 | 2/10 前填發 | 標準時程 |
| 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如春節) | 2/5 前彙報 | 2/15 前填發 | 自動延期 5 日 |
| 解散或合併 | 解散/合併日起 10 日內 | 同左 | 時間壓力是平時三倍 |
| 106 年度以前結算申報 | 結算申報期同時 | — | 需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 |
deadline_filing
- 一般年度
- 1/31 前彙報
- 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如春節)
- 2/5 前彙報
- 解散或合併
- 解散/合併日起 10 日內
- 106 年度以前結算申報
- 結算申報期同時
deadline_issuing
- 一般年度
- 2/10 前填發
- 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如春節)
- 2/15 前填發
- 解散或合併
- 同左
- 106 年度以前結算申報
- —
note
- 一般年度
- 標準時程
- 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如春節)
- 自動延期 5 日
- 解散或合併
- 時間壓力是平時三倍
- 106 年度以前結算申報
- 需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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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861226 增訂)
依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但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前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者,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申報;其為合併者,除屬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情形外,應於合併生效日辦理申報。 前項所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係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期初餘額、當年度增加金額明細、減少金額明細及其餘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兩稅合一制之實施,於第一項明定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資料申報規定。 三、為簡政便民,爰於第二項明定,除解散或合併之情形外,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申報。 四、第三項規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之內容。
(1001214 修正)
依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股利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前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者,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申報;其為合併者,除屬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情形外,應於合併生效日辦理申報。 前項所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期初餘額、當年度增加金額明細、減少金額明細及其餘額。
立法理由一、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依原條文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免扣繳憑單申報稽徵機關,旨在及時正確蒐集課稅資料,俾利稽徵機關核課稅捐。另近年來,為簡化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稽徵機關並運用該等憑單所得資料,提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另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農曆除夕及春節(下稱春節假期)共放假四日。由於春節假期多發生在一月或二月,部分業者反映,倘春節假期在一月,恐因工作日減少而影響其申報免扣繳憑單資料之正確性。鑑於免扣繳憑單資料係稽徵機關據以辦理後續稅額試算服務及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作業所需,為避免該等資料正確性不足,影響利用該二項服務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權益,並考量稽徵機關作業所需時間,爰修正第一項,增訂每年一月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之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情形,延長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並配合延長五日,至二月十五日止。 二、第二項未修正;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1021224 修正)
依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股利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前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者,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申報;其為合併者,除屬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情形外,應於合併生效日辦理申報。 前項所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期初餘額、當年度增加金額明細、減少金額明細及其餘額。 依第一項本文規定應填發股利憑單之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三、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情形。 依前項規定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者,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近年來,稽徵機關積極推動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網路申報,並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納稅義務人對於取得相關所得憑單之需求已大幅降低,為節能減紙並簡化稅政,爰增訂第四項。 三、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之權益,爰增訂第五項,明定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1070118 修正)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依規定格式填具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股利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前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一百零六年度或以前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各該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者,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申報;其為合併者,應於合併生效日辦理申報。 前項所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期初餘額、當年度增加金額明細、減少金額明細及其餘額。 依第一項本文規定應填發股利憑單之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股利或盈餘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三、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情形。 依前項規定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者,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
立法理由一、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爰刪除第一項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規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個人獲配屬營利事業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改適用新制規定課稅,爰修正第一項有關營利事業分配屬適用新制之股利或盈餘應依規定格式填報股利憑單規定。 二、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廢除後,營利事業已無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之必要,惟營利事業辦理一百零六年度或以前年度結算申報時,仍需併同申報各該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含併同一百零五年度或以前年度盈餘於一百零六年度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爰修正第二項予以明定。 三、第三項及第五項未修正;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 核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兩稅合一制之實施,於第一項明定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資料申報規定。 三、為簡政便民,爰於第二項明定,除解散或合併之情形外,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申報。 四、第三項規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之內容。
一、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依原條文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免扣繳憑單申報稽徵機關,旨在及時正確蒐集課稅資料,俾利稽徵機關核課稅捐。另近年來,為簡化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稽徵機關並運用該等憑單所得資料,提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另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農曆除夕及春節(下稱春節假期)共放假四日。由於春節假期多發生在一月或二月,部分業者反映,倘春節假期在一月,恐因工作日減少而影響其申報免扣繳憑單資料之正確性。鑑於免扣繳憑單資料係稽徵機關據以辦理後續稅額試算服務及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作業所需,為避免該等資料正確性不足,影響利用該二項服務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權益,並考量稽徵機關作業所需時間,爰修正第一項,增訂每年一月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之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情形,延長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並配合延長五日,至二月十五日止。 二、第二項未修正;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近年來,稽徵機關積極推動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網路申報,並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納稅義務人對於取得相關所得憑單之需求已大幅降低,為節能減紙並簡化稅政,爰增訂第四項。 三、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之權益,爰增訂第五項,明定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一、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爰刪除第一項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規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個人獲配屬營利事業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改適用新制規定課稅,爰修正第一項有關營利事業分配屬適用新制之股利或盈餘應依規定格式填報股利憑單規定。 二、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廢除後,營利事業已無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之必要,惟營利事業辦理一百零六年度或以前年度結算申報時,仍需併同申報各該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含併同一百零五年度或以前年度盈餘於一百零六年度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爰修正第二項予以明定。 三、第三項及第五項未修正;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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