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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0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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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依規定格式填具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股利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 2.前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一百零六年度或以前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各該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者,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申報;其為合併者,應於合併生效日辦理申報。
  3. 3.前項所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期初餘額、當年度增加金額明細、減少金額明細及其餘額。
  4. 4.依第一項本文規定應填發股利憑單之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股利或盈餘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三、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情形。
  5. 5.依前項規定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者,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 102 之 1 規定營利事業一月底前彙報股利憑單、二月十日前填發股東,遇春節延期、解散合併縮為十日內。

Q · 公司什麼時候要報股利憑單?發給股東的期限是?

一月底前彙報、二月十日前發給股東

依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1,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彙報稽徵機關,並於二月十日前填發給每位納稅義務人。一月遇連續三天以上國定假日(如春節)期限自動延長到二月五日彙報、二月十五日填發。解散或合併時必須在十日內申報。

深度解讀

每年一月,全台灣的公司會計部門都在跟同一個東西賽跑:股利憑單。只要你的公司在上一年有分配股利或盈餘給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不管金額多少,你必須在一月底前把股利憑單和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報給國稅局,然後在二月十日前把股利憑單發給每一個領到股利的人。如果一月碰上連續三天以上國定假日(春節就是),彙報延到二月五日、填發延到二月十五日。但如果公司解散或合併,這些日期全部作廢,你要在十天內立刻申報。2018 年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廢除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已經走入歷史,但 106 年度以前的結算申報仍然需要附上帳戶變動明細。另外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鬆綁:如果你已經按時彙報、憑單資料符合條件,而且股利資料已經被國稅局納入報稅查詢系統,你可以免發紙本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核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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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102-1 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10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10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