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八)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 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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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y10820
19 days ago
專業證照
房地合一(4):特別稅率(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20%」。
2、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20%」。
3、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相關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者,稅率為「20%」。
4、符合本法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400萬元」部分,稅率為「10%」。









ruby10820
19 days ago
專業證照
房地合一(3):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
一、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方式:
(一)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
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ruby10820
19 days ago
專業證照
房地合一修法重點(4):土地漲價總數額增設扣除上限
(一)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
1、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二)課稅所得之計算-增設漲價總數額扣減上限
依前述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
(三)個人交易損失之扣減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ruby10820
21 days ago
專業證照
房地合一修法重點(1):抑制個人短期交易炒作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35%」。
3、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20%」。
4、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15%」。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35%」。









bellahu
5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土稅105-2 (110修法#所稅14-4)
二、所得稅法對於個人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稅率規定為何?(25分)
#土稅107-4
四、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請說明個人於交易房地繳交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課稅基礎如何計算?(10分)其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者,適用之稅率為何?(15分)
#土税111-4
四、近年國內房地產價格飆漲,為抑制投機炒房,穩定不動產交易市場,政府於民國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4條,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稅率作調整,請問其稅率結構為何?試依「所得稅法」最新規定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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