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34 條(資本支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船舶、機械、工具、器具、及其他營業上之設備,因擴充換置、改良、修理之支出,所增加之價值或效能,非兩年內所能耗竭者,為資本之增加,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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