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34 條(資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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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船舶、機械、工具、器具、及其他營業上之設備,因擴充換置、改良、修理之支出,所增加之價值或效能,非兩年內所能耗竭者,為資本之增加,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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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34條規定,營業設備擴充改良修理支出,效能非兩年內耗竭者為資本支出,不得列為當年費用。
Q · 花錢裝潢買設備能不能今年全部抵稅?
效益超兩年就是資本支出,要分年折舊
依所得稅法第34條,同一筆支出能不能在今年全額列為費用,關鍵看「效益能撐多久」。花在建築物、機械、工具等營業設備上的擴充、換置、改良、修理費用,如果增加的價值或效能超過兩年才會耗竭,這筆錢在稅法上叫「資本支出」,必須列為固定資產分年折舊攤提,不能一次性列費用。反之,效益在兩年內耗竭的支出(例如一般修繕恢復原狀),可以當年度直接列為費用扣稅。同樣花一百萬,列費用今年可能少繳二十萬營所稅,列資本支出今年只能扣十幾萬折舊。
深度解讀
你花了一百萬把店面重新裝潢,這筆錢能不能在今年的營所稅裡一次扣掉?答案取決於一個時間門檻:這筆支出帶來的效益,是不是兩年內就會「用完」。如果是,恭喜,今年直接列費用。如果不是,對不起,這筆錢在稅法上不叫費用,叫做「資本支出」,你只能分好幾年慢慢攤提折舊。一百萬的裝潢可能要分五到十年慢慢扣。這條看起來是會計技術問題,實際上直接影響你今年要繳多少稅。同樣花一百萬,列費用的話今年營所稅可能少繳二十萬;列資本支出的話今年只能扣十到二十萬的折舊。國稅局查帳時最愛抓的項目之一,就是企業把應該列為資本支出的錢硬塞進當年度費用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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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非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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