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43-2 條(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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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規定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 3:1 比率者,超過部分利息不得扣除。
Q · 公司向大股東借錢的利息能全部扣稅嗎?
不能。超過負債權益比 3:1 的部分利息不准扣
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營利事業向關係人借款的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財政部規定比率(目前為 3:1)時,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例如公司淨值 1,000 萬,向大股東借超過 3,000 萬的部分,利息全部不能抵稅。金融機構(銀行、保險、證券商等)因高槓桿為本業特性,不適用本條。辦理結算申報時必須主動揭露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
深度解讀
借錢要付利息,利息可以當費用扣稅。如果借的對象是自己人(關係企業、大股東),借越多、利息越多、稅就扣越多。這招叫「資本弱化」:明明可以增資(不能扣稅),偏偏選擇借款(利息可以扣稅),把該繳的稅透過利息支出搬走。這條就是堵這個洞的。它規定:你向關係人借的錢,跟你自己的業主權益(淨值)之間有一個比率上限。超過這個比率的部分,利息不准拿來扣稅。打個比方:公司淨值1000萬,如果規定的比率是3:1,你最多只能對3000萬的關係人借款利息扣稅。借了5000萬?多出來那2000萬的利息,繳稅時一毛都不能扣。但金融機構不受這條約束,因為借貸就是它們的本業,負債比高是正常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關係人名詞
- 揭露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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