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43-2 條(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相關事項)
- 1.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2.前項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
- 3.第一項所定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之範圍、負債占業主權益一定比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4.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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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規定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 3:1 比率者,超過部分利息不得扣除。
Q · 公司向大股東借錢的利息能全部扣稅嗎?
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營利事業向關係人借款的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財政部規定比率(目前為 3:1)時,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例如公司淨值 1,000 萬,向大股東借超過 3,000 萬的部分,利息全部不能抵稅。金融機構(銀行、保險、證券商等)因高槓桿為本業特性,不適用本條。辦理結算申報時必須主動揭露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
白話解讀
借錢要付利息,利息可以當費用扣稅。如果借的對象是自己人(關係企業、大股東),借越多、利息越多、稅就扣越多。這招叫「資本弱化」:明明可以增資(不能扣稅),偏偏選擇借款(利息可以扣稅),把該繳的稅透過利息支出搬走。這條就是堵這個洞的。它規定:你向關係人借的錢,跟你自己的業主權益(淨值)之間有一個比率上限。超過這個比率的部分,利息不准拿來扣稅。打個比方:公司淨值1000萬,如果規定的比率是3:1,你最多只能對3000萬的關係人借款利息扣稅。借了5000萬?多出來那2000萬的利息,繳稅時一毛都不能扣。但金融機構不受這條約束,因為借貸就是它們的本業,負債比高是正常的。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為台灣資本弱化防杜條款(thin capitalization rule),規範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超過業主權益一定比率時,超額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防止企業透過「以債代股」架構侵蝕稅基。自民國 100 年度起適用,金融機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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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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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定比率」到底是多少?▾
比率由財政部另定辦法規定。依「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一般營利事業的關係人負債對業主權益比率上限為3:1。也就是關係人借款最多是業主權益的3倍,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得扣除。內行人提示:這個比率是以「關係人負債」為分子,不是全部負債。你向銀行借的錢不算進去。但如果銀行貸款是由關係人擔保的,有被重新認定的風險。
Q2金融業為什麼不受這條約束?▾
第四項列舉排除了銀行、信合社、金控、票券、保險和證券商。原因很簡單:金融業的商業模式就是吸收存款(負債)來放貸獲利,負債比天生就高。如果強制它們適用3:1的比率,等於要它們把業務量砍掉大半。這條針對的是一般企業「以債代股」的避稅行為,不是金融業的正常營運。內行人提示:即使是金融業的子公司,只要該子公司本身不是第四項列舉的金融機構類型,仍然適用本條。
Q3資本弱化是什麼?▾
企業用關係人借款取代增資,因為利息可以扣稅而股利不行。所得稅法第 43-2 條限制這種「以債代股」,超過業主權益 3 倍的關係人借款利息不得扣除。
Q4所得稅法 43-2 跟 43-1 差在哪?▾
43-2 管資金結構(你向關係人借了多少),43-1 管交易價格(利率定多高合不合理)。一個管量,一個管價,兩條一起看才是完整防線。
Q5關係人的定義範圍是什麼?▾
直接或間接持股 20% 以上、具實質控制力、二親等以內親屬持股合計達一定比例、或由同一人控制的企業群。具體認定依查核辦法第 3 條。
Q6資本弱化跟 BEPS 有什麼關係?▾
OECD BEPS Action 4 針對利息費用侵蝕稅基提出建議。台灣 43-2 採固定比率法(3:1),OECD 建議轉向固定比率+集團比率雙軌制。台灣尚未併採 EBITDA 路徑。
Q7資本弱化比率怎麼算?▾
比率 = 當年度各月底關係人負債平均 ÷ 各月底業主權益平均。超過 3 者,不得扣除利息 = 關係人利息總額 × (1 − 業主權益×3 ÷ 關係人負債平均)。
Q8被國稅局調整怎麼救濟?▾
收到核定通知書 30 日內申請復查 → 復查決定不服 30 日內訴願 → 訴願駁回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先確認關係人認定和計算基礎是否正確。
Q9結算申報時要揭露哪些資訊?▾
關係人名稱、各關係人負債金額及利率、業主權益金額、負債權益比率、不可列費用之利息金額。填在結算申報書附表。每年 5/1-5/31 申報。
Q10架構設計怎麼避免踩線?▾
事前試算比率:(1) 部分借款轉增資降比率 (2) 改向銀行融資(非關係人)(3) 用可轉債/優先股等混合工具 (4) 多國架構分散負債到非台灣實體。
Q11台灣 3:1 跟其他國家比嚴不嚴?▾
台灣 3:1 屬中等。法國 1.5:1 最嚴、韓國一般企業 2:1 較嚴、日本 3:1 同台灣、德國已改 EBITDA 30% 限額制(無固定比率)、美國也改 30% ATI。
Q12銀行借款由關係人擔保算不算關係人負債?▾
形式上不算,但國稅局可依實質課稅原則(稅捐稽徵法 12-1)重新認定。back-to-back loan 尤其高風險。關鍵不是借款合約上寫誰,是資金風險實質上由誰承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a | item_b | note |
|---|---|---|---|
| 適用對象 | 所得稅法 43-2(資本弱化) | 所得稅法 43-1(移轉訂價) | 43-2 管資金結構是否被操控;43-1 管交易價格是否被操控。一對搭檔 |
| 核心問題 | 關係人借款是否過多 | 關係人交易價格是否合理 | 一個看資金面,一個看損益面 |
| 調整方式 | 超過比率部分利息不認列 | 按常規交易價格重新計算 | 43-2 有明確數學公式;43-1 需用可比較交易方法 |
| 排除對象 | 金融機構明確排除 | 無行業排除 | 金融業高槓桿為營運本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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