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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43-2 條(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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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2. 2.前項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
  3. 3.第一項所定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之範圍、負債占業主權益一定比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4. 4.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規定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 3:1 比率者,超過部分利息不得扣除。

Q · 公司向大股東借錢的利息能全部扣稅嗎?

不能。超過負債權益比 3:1 的部分利息不准扣

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營利事業向關係人借款的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財政部規定比率(目前為 3:1)時,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例如公司淨值 1,000 萬,向大股東借超過 3,000 萬的部分,利息全部不能抵稅。金融機構(銀行、保險、證券商等)因高槓桿為本業特性,不適用本條。辦理結算申報時必須主動揭露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

深度解讀

借錢要付利息,利息可以當費用扣稅。如果借的對象是自己人(關係企業、大股東),借越多、利息越多、稅就扣越多。這招叫「資本弱化」:明明可以增資(不能扣稅),偏偏選擇借款(利息可以扣稅),把該繳的稅透過利息支出搬走。這條就是堵這個洞的。它規定:你向關係人借的錢,跟你自己的業主權益(淨值)之間有一個比率上限。超過這個比率的部分,利息不准拿來扣稅。打個比方:公司淨值1000萬,如果規定的比率是3:1,你最多只能對3000萬的關係人借款利息扣稅。借了5000萬?多出來那2000萬的利息,繳稅時一毛都不能扣。但金融機構不受這條約束,因為借貸就是它們的本業,負債比高是正常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關係人名詞
  • 揭露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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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43-2 條規定:「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4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4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