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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43-2 條(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相關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2. 前項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
  3. 第一項所定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之範圍、負債占業主權益一定比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4. 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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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資本弱化,以債取代股本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