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5條訂綜合所得稅五級累進稅率5%至40%,免稅額及課稅級距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3%自動調整。
Q · 加薪跨級距會不會反而領比較少?
不會。只有超過門檻的部分跳高稅率,加薪後實拿一定更多
依所得稅法第5條,綜合所得稅採五級累進稅率(5%、12%、20%、30%、40%)。累進稅率只對「超過各級距門檻的部分」適用更高稅率,門檻以下的所得仍按原稅率課徵,因此加薪後實際手拿金額一定增加,不存在「加薪反而變少」的情況。本條另訂免稅額及級距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3%自動調整,等於物價漲時稅負自動鬆綁。
每年五月你按下報稅軟體的「線上試算」,看一個數字出來,繳錢,結束。但那個數字怎麼算出來的,你從沒真正搞懂。這條是整部綜合所得稅法的骨架:五個級距,從 5% 跳到 40%。關鍵在於你的薪水不是整個按某個稅率課,而是超過門檻的部分才跳到更高稅率。所以「我加薪反而變窮」的鄉野傳說根本是誤會:多拿的那幾萬,只有超過門檻的部分適用新稅率,底下那段還是便宜的。這條還藏一個你沒注意過的福利:物價指數連動。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 3% 以上,免稅額和級距自動往上調,等於國家每隔幾年幫你自動「加薪」一次,只是數字不印在你的薪資條上。另外,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20% 跟個人最高稅率 40% 的落差,是台灣創業熱潮背後一個沒人明說的推力。
所得稅法第5條為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基準條文,訂定綜所稅五級累進稅率(5%至40%)、免稅額起算基準(每人全年6萬元)、以及免稅額與課稅級距隨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的機制,構成台灣個人所得課稅的核心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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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台灣採累進稅率,但只有「超過級距門檻的部分」適用新稅率。例如年收入從59萬跳到60萬,多出來的1萬只有超過門檻的部分適用12%,原本59萬以下仍按5%課,實際手拿一定比加薪前多。
差距存在但要看情況。個人綜所稅最高40%、營所稅20%。年收入約500萬以上節稅空間才顯著,但公司有記帳報稅勞健保固定成本,且盈餘分配給個人還要再課一次綜所稅,須整體試算而非只比稅率數字。
預扣稅是公司每月先扣的預付款,通常以固定比例計算。年度綜所稅要看全年總所得落在哪個級距,若有兼差、利息、股利、租金等多筆來源,實際稅率常高於預扣比例,5月就要補繳;反之則退稅。連兩年大幅補稅代表預扣比例設太低。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分五級,從52萬以下5%到超過440萬40%,採超額累進,只對超過門檻部分課較高稅率。
綜所稅與營所稅的稅率基準條文,訂五級累進稅率、免稅額基準與物價連動調整機制。
只有超過各級距門檻的所得才適用更高稅率,門檻以下仍按原稅率,不是整份所得跳同一個稅率。
第5條設物價連動,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3%時免稅額與級距自動調高,避免通膨隱形增稅。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 ×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例如淨額100萬:100萬×12%−36,400=83,600。
看加薪後的綜合所得淨額是否跨過下一個門檻,但即使跨過也只有超出部分課高稅率,實拿仍增加。
獎金發放日決定落在哪一稅務年度,把部分獎金延到隔年1月可分散兩年所得、各自落較低級距。
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扣除額憑證(保費、捐贈、醫藥費等),用報稅軟體下載所得資料對帳。
個人最高40%、營所稅20%,但公司盈餘分配再課綜所稅,約年收500萬以上且盈餘留在公司才顯著有利。
| 級距 |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速算公式 |
|---|---|---|---|
| 第1級 | 52萬元以下 | 5% | 淨額 × 5% |
| 第2級 | 超過52萬至117萬 | 12% | 26,000 +(淨額−52萬)× 12% |
| 第3級 | 超過117萬至235萬 | 20% | 104,000 +(淨額−117萬)× 20% |
| 第4級 | 超過235萬至440萬 | 30% | 340,000 +(淨額−235萬)× 30% |
| 第5級 | 超過440萬 | 40% | 955,000 +(淨額−440萬)×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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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所得應課之稅率如左: 一、每月平均所得一百元者,課稅一角。 二、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一百元至二百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二角。 三、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二百元至三百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三角。 四、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三百元至四百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四角。 五、每月平均所得超過四百元至五百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六角。 六、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五百元至六百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八角。 七、每月平均所得超過六百元至七百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一元。 八、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七百元至八百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一元二角。 九、每月平均所得超過八百元至九百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一元四角。 十、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九百元至一千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一元六角。 十一、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一千元至一千一百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一元八角。 十二、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一千一百元至一千五百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二元。 十三、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二元二角。 十四、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二千元至三千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二元四角。 十五、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三千元至五千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二元六角。 十六、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五千元至一萬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二元八角。 十七、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一萬元以上者,其超過額每十元一律課稅三元。 每月所得之超過額不滿五元者,其超過部份免稅,五元以上者,以十元計算。
第一類甲項所得應課之稅率如左。 一、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五,未滿百分之十者,課稅百分之四。 二、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十,未滿百分之十五者,課稅百分之六。 三、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十五,未滿百分之二十者,課稅百分之八。 四、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二十,未滿百分之二十五者,課稅百分之十。 五、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二十五,未滿百分之三十者,課稅百分之十三。 六、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三十,未滿百分之三十五者,課稅百分之十六。 七、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三十五,未滿百分之四十者,課稅百分之二十。 八、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四十,未滿百分之五十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五。 九、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一律課稅百分之三十。 第一項甲項所得,屬於製造業者,其稅額依前項各款規定減徵百分之十。
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各類所得及綜合所得之起徵額,暨累進稅率之課稅級距,均依所得額規定,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第二類乙項定額薪資所得之起徵額及課稅級距,暨第五類一時所得之起徵額,得由財政部擬定調整辦法,呈請行政院核定,分別按照主計處公布之生活費指數或躉售物價指數,於每年四月七月及十月,各再調整一次。
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各類所得及綜合所得之起徵額,暨累進稅率之課稅級距,及其稽徵補充辦法,得由財政部視經濟情形之變動與適應國庫之需要,隨時擬定,呈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第二類乙項定額薪資所得之起徵額及課稅級距,暨第五類一時所得之起徵額,得由財政部擬定調整辦法,呈請行政院核定,分別按照主計處公布之生活費指數或躉售物價指數,於每年四月七月及十月,各再調整一次。
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各類所得及綜合所得之起徵額暨累進稅率之課稅級距,均依所得額規定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第二類乙項定額薪資所得之起徵額及課稅級距暨第五類一時所得之起徵額時,得由財政部擬定調整辦法呈請行政院核定,分別按照主計處公布之生活費指數或躉售物價指數,於每年四月七日及十月各再調整一次。
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所得額,以憑核定征免所得稅之人。 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予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寬減額、累進稅率及其課稅級距,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均於每年度開始前,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累進稅率及其課稅級距,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均於每年度開始前,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七條之修正,將「寬減額」納入「免稅額」範圍內,刪除「寬減額」三字。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 二、超過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徵一萬八千元,加超過三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三、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者,課徵八萬三千元,加超過八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 四、超過一百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徵二十五萬一千元,加超過一百六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三百萬元者,課徵六十七萬一千元,加超過三百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五。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五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三、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立法理由一、為減輕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稅負,爰將免稅額提高新臺幣一萬元。 二、刪除所得稅免稅額、課稅級距及稅率逐年制定之規定,並於本法中予以明定,以簡化行政及立法部門之工作負荷。 三、為健全稅制,避免物價上漲而加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稅負,並使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調整制度化,採行物價指數連動法之調整方式,選採「消費者物價指數」作為調整指標。 四、明定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調整公告之時間、負責公告之機關以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依據。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稅,不採物價指數連動法。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二萬五千元,加超過五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零九萬元至二百十八萬元者,課徵九萬五千八百元,加超過一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十八萬元至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三十一萬三千八百元,加超過二百十八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八十八萬六千八百元,加超過四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係於八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迄九十八年度免稅額已調整為八萬二千元。本次未調整該免稅額基準,由財政部賡續依第一項規定,俟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即九十八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二、配合法制作業,第二項及第五項序文「如左」修正為「如下」。 三、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措施施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財政負擔許可範圍內,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及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爰修正第二項,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稅率百分之六、百分之十三及百分之二十一,分別調降為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二及百分之二十。另將課稅級距金額,依九十八年度公告課稅級距金額調整之。 四、為解決課稅級距之金額按物價指數連動之累計上漲率百分之十,未能及時反映物價上漲致「虛盈實稅」之問題,爰修正第三項,將累計上漲率適度調降為百分之三。 五、第四項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六、修正第五項,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並採單一稅率,以期企業租稅負擔透明化,提升我國租稅環境國際競爭力。考量稅率改採單一稅率後,如起徵額未配合提高,將使原適用百分之十五稅率及部分適用百分二十五稅率之營利事業,稅負較調整前增加【如:改制前90,000×15% = 13,500,改制後90,000(20%=18,000;改制前120,000×25%-10,000=20,000,改制後120,000×20%=24,000,課稅所得額為二十萬元者,改制前後之稅負相同(200,000×25%-10,000= 200,000×20%)】;另考量課稅所得額超過起徵額時,將產生稅負遽增之情形,爰擬調高起徵額並維持現行但書規定。綜上,配合此次稅率調降,經試算結果,以課稅所得額二十萬元適用百分之二十稅率計算之稅額等於其超過起徵額部分之半數【200,000×20% =(200,000—起徵額120,000)/2=40,000】為準,調高起徵額為十二萬元,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稅,超過十二萬元者全額按百分之二十稅率課稅,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二萬五千元,加超過五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零九萬元至二百十八萬元者,課徵九萬五千八百元,加超過一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十八萬元至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三十一萬三千八百元,加超過二百十八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八十八萬六千八百元,加超過四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七。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立法理由將原條文第五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適度調降至百分之十七,以提升我國租稅環境國際競爭力,增進投資誘因。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二萬元至一百十七萬元者,課徵二萬六千元,加超過五十二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十七萬元至二百三十五萬元者,課徵十萬零四千元,加超過一百十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至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三十四萬元,加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九十五萬五千元,加超過四百四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六、超過一千萬元者,課徵三百十九萬五千元,加超過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五。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七。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立法理由一、為改善所得分配情形,提高高所得者對國家財政之貢獻,爰將原條文第二項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訂第六款綜合所得淨額超過一千萬元部分,適用百分之四十五稅率之規定,以達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另將原條文第一款至第五款稅率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二、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四十之課稅級距金額,依一百零三年度公告課稅級距金額調整之。 二、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施行,原條文第四項「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三、其餘各項規定未修正。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二萬元至一百十七萬元者,課徵二萬六千元,加超過五十二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十七萬元至二百三十五萬元者,課徵十萬零四千元,加超過一百十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至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三十四萬元,加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九十五萬五千元,加超過四百四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三、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未逾五十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一)一百零七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八。 (二)一百零八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九。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二類所得應課之稅率如左: 一、每月平均所得一百元者,課稅一角。 二、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一百元至二百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二角。 三、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二百元至三百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三角。 四、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三百元至四百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四角。 五、每月平均所得超過四百元至五百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六角。 六、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五百元至六百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八角。 七、每月平均所得超過六百元至七百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一元。 八、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七百元至八百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一元二角。 九、每月平均所得超過八百元至九百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一元四角。 十、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九百元至一千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一元六角。 十一、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一千元至一千一百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一元八角。 十二、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一千一百元至一千五百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二元。 十三、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二元二角。 十四、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二千元至三千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二元四角。 十五、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三千元至五千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二元六角。 十六、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五千元至一萬元者,其超過額每十元課稅二元八角。 十七、每月平均所得超過一萬元以上者,其超過額每十元一律課稅三元。 每月所得之超過額不滿五元者,其超過部份免稅,五元以上者,以十元計算。
第一類甲項所得應課之稅率如左。 一、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五,未滿百分之十者,課稅百分之四。 二、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十,未滿百分之十五者,課稅百分之六。 三、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十五,未滿百分之二十者,課稅百分之八。 四、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二十,未滿百分之二十五者,課稅百分之十。 五、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二十五,未滿百分之三十者,課稅百分之十三。 六、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三十,未滿百分之三十五者,課稅百分之十六。 七、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三十五,未滿百分之四十者,課稅百分之二十。 八、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四十,未滿百分之五十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五。 九、所得額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一律課稅百分之三十。 第一項甲項所得,屬於製造業者,其稅額依前項各款規定減徵百分之十。
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各類所得及綜合所得之起徵額,暨累進稅率之課稅級距,均依所得額規定,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第二類乙項定額薪資所得之起徵額及課稅級距,暨第五類一時所得之起徵額,得由財政部擬定調整辦法,呈請行政院核定,分別按照主計處公布之生活費指數或躉售物價指數,於每年四月七月及十月,各再調整一次。
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各類所得及綜合所得之起徵額,暨累進稅率之課稅級距,及其稽徵補充辦法,得由財政部視經濟情形之變動與適應國庫之需要,隨時擬定,呈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第二類乙項定額薪資所得之起徵額及課稅級距,暨第五類一時所得之起徵額,得由財政部擬定調整辦法,呈請行政院核定,分別按照主計處公布之生活費指數或躉售物價指數,於每年四月七月及十月,各再調整一次。
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各類所得及綜合所得之起徵額暨累進稅率之課稅級距,均依所得額規定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第二類乙項定額薪資所得之起徵額及課稅級距暨第五類一時所得之起徵額時,得由財政部擬定調整辦法呈請行政院核定,分別按照主計處公布之生活費指數或躉售物價指數,於每年四月七日及十月各再調整一次。
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所得額,以憑核定征免所得稅之人。 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予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寬減額、累進稅率及其課稅級距,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均於每年度開始前,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配合第十七條之修正,將「寬減額」納入「免稅額」範圍內,刪除「寬減額」三字。
一、為減輕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稅負,爰將免稅額提高新臺幣一萬元。 二、刪除所得稅免稅額、課稅級距及稅率逐年制定之規定,並於本法中予以明定,以簡化行政及立法部門之工作負荷。 三、為健全稅制,避免物價上漲而加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稅負,並使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調整制度化,採行物價指數連動法之調整方式,選採「消費者物價指數」作為調整指標。 四、明定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調整公告之時間、負責公告之機關以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依據。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稅,不採物價指數連動法。
一、第一項未修正。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係於八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迄九十八年度免稅額已調整為八萬二千元。本次未調整該免稅額基準,由財政部賡續依第一項規定,俟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即九十八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二、配合法制作業,第二項及第五項序文「如左」修正為「如下」。 三、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措施施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財政負擔許可範圍內,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及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爰修正第二項,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稅率百分之六、百分之十三及百分之二十一,分別調降為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二及百分之二十。另將課稅級距金額,依九十八年度公告課稅級距金額調整之。 四、為解決課稅級距之金額按物價指數連動之累計上漲率百分之十,未能及時反映物價上漲致「虛盈實稅」之問題,爰修正第三項,將累計上漲率適度調降為百分之三。 五、第四項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六、修正第五項,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並採單一稅率,以期企業租稅負擔透明化,提升我國租稅環境國際競爭力。考量稅率改採單一稅率後,如起徵額未配合提高,將使原適用百分之十五稅率及部分適用百分二十五稅率之營利事業,稅負較調整前增加【如:改制前90,000×15% = 13,500,改制後90,000(20%=18,000;改制前120,000×25%-10,000=20,000,改制後120,000×20%=24,000,課稅所得額為二十萬元者,改制前後之稅負相同(200,000×25%-10,000= 200,000×20%)】;另考量課稅所得額超過起徵額時,將產生稅負遽增之情形,爰擬調高起徵額並維持現行但書規定。綜上,配合此次稅率調降,經試算結果,以課稅所得額二十萬元適用百分之二十稅率計算之稅額等於其超過起徵額部分之半數【200,000×20% =(200,000—起徵額120,000)/2=40,000】為準,調高起徵額為十二萬元,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稅,超過十二萬元者全額按百分之二十稅率課稅,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將原條文第五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適度調降至百分之十七,以提升我國租稅環境國際競爭力,增進投資誘因。
一、為改善所得分配情形,提高高所得者對國家財政之貢獻,爰將原條文第二項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訂第六款綜合所得淨額超過一千萬元部分,適用百分之四十五稅率之規定,以達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另將原條文第一款至第五款稅率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二、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四十之課稅級距金額,依一百零三年度公告課稅級距金額調整之。 二、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施行,原條文第四項「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三、其餘各項規定未修正。
照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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