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6-1 條(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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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及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適用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有關捐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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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6條之1讓投入合格公益信託(須符合第4條之3要件)的財產,比照一般捐贈,個人依第17條最高扣20%、營利事業依第36條最高扣10%。
Q · 捐錢給公益信託可以抵稅嗎?
可以,捐合格公益信託比照一般捐贈抵稅
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1,個人或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4條之3各款規定」的公益信託,其投入財產適用第17條(個人綜所稅捐贈列舉扣除,上限所得總額20%)及第36條(營利事業捐贈,上限所得額10%)的扣除規定。關鍵在「符合第4條之3」: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受益對象為不特定公眾、且不得讓捐贈人或關係人受益。不符合要件即不得扣除。
深度解讀
捐款給慈善機構,你拿到一張收據抵當年綜所稅,交易結束。但如果你把同樣的錢投入公益信託,抵稅效果相同,你的家族傳承規劃也同時啟動了。這條就是那道門:只要你的公益信託符合 §4-3 條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受益對象為不特定公眾、不對關係人輸送利益),個人捐贈套 §17 規則最高可扣綜所稅所得總額 20%,營利事業套 §36 最高扣所得額 10%。背後真正的力量不在一次性扣除,而是你創造了一個永續的慈善工具,本金留下來每年產生收益持續做事,你指定用途,後代能繼續管理。台灣 95% 的人不知道這條存在,實際用它的幾乎都是高淨值家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四條之三條文
- 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4-3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7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36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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