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及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適用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有關捐贈之規定。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6條之1讓投入合格公益信託(須符合第4條之3要件)的財產,比照一般捐贈,個人依第17條最高扣20%、營利事業依第36條最高扣10%。
Q · 捐錢給公益信託可以抵稅嗎?
可以,捐合格公益信託比照一般捐贈抵稅
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1,個人或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4條之3各款規定」的公益信託,其投入財產適用第17條(個人綜所稅捐贈列舉扣除,上限所得總額20%)及第36條(營利事業捐贈,上限所得額10%)的扣除規定。關鍵在「符合第4條之3」: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受益對象為不特定公眾、且不得讓捐贈人或關係人受益。不符合要件即不得扣除。
捐款給慈善機構,你拿到一張收據抵當年綜所稅,交易結束。但如果你把同樣的錢投入公益信託,抵稅效果相同,你的家族傳承規劃也同時啟動了。這條就是那道門:只要你的公益信託符合 §4-3 條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受益對象為不特定公眾、不對關係人輸送利益),個人捐贈套 §17 規則最高可扣綜所稅所得總額 20%,營利事業套 §36 最高扣所得額 10%。背後真正的力量不在一次性扣除,而是你創造了一個永續的慈善工具,本金留下來每年產生收益持續做事,你指定用途,後代能繼續管理。台灣 95% 的人不知道這條存在,實際用它的幾乎都是高淨值家族。
所得稅法第6條之1為公益信託捐贈的稅務接軌條文,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投入符合第4條之3要件之公益信託財產,得比照一般捐贈,依第17條(個人)或第36條(營利事業)列報扣除,使公益信託投入享有與直接捐贈相同的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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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捐錢是一次性給付,錢進對方帳戶就由對方全權處理;公益信託是把錢交給受託人管理,由你指定公益目的、監督執行,第6條之2還強制受託人分別設帳。扣除額相同,但你保留更多控制權與永續性,本金不被消耗、只用孳息做公益,可運作數十年。
信託法沒有最低金額限制,實務上銀行受託門檻從數百萬到數千萬不等。從稅務規劃角度,扣除受託人管理費後,約500萬以上效益較明顯。若只是每年固定捐幾十萬,直接捐既有慈善團體更划算。公益信託是為規劃級慈善給付設計的。
可以但限制嚴格。第4條之3規定不得以特定人為受益人、不得讓捐贈人或關係人獲利,股利收益須用於不特定公眾。股權型公益信託牽涉公司法、遺贈稅、所得稅三重考量,國稅局近年查核很嚴,務必找兼具稅務與信託實務經驗的律師事務所規劃。
個人比照第17條最高扣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比照第36條最高扣所得額10%,且須投入合格公益信託。
把公益信託投入接軌一般捐贈租稅優惠的橋梁條文,使投入合格公益信託的財產享有與直接捐贈相同的扣除。
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受益對象為不特定公眾、不對捐贈人或關係人輸送利益,三要件缺一不可。
符合第4條之3要件且用於公益目的的信託收益,依第3條之4及相關規定享有免稅或不課稅優惠。
確認公益目的→選信託業受託人擬約→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投入取得捐贈證明→次年申報列舉扣除。
個人=min(投入金額, 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min(投入金額, 所得額×10%),超額部分不得扣除。
主要是受託人年管理費(依資產規模計),加上信託設立費,故規模太小不划算。
備齊信託契約、主管機關許可函、受託人捐贈證明、信託年度收支帳冊,主張仍符合第4條之3全部要件。
想低門檻、低管理負擔、保留控制權選公益信託;想長期大規模組織化運作選財團法人。
| 面向 | 公益信託 | 財團法人基金會 | 直接捐贈 |
|---|---|---|---|
| 法律性質 | 契約關係(受託人代管) | 法人組織 | 一次性給付 |
| 啟動門檻 | 無法定最低金額,實務數百萬起 | 登記資本常達千萬 | 任意金額 |
| 管理負擔 | 受託人處理行政,捐贈人監督 | 董事會、年度報表、多重監督 | 無 |
| 本金永續 | 本金保留、以孳息做公益 | 可永續 | 本金消耗 |
| 稅務優惠 | 比照第17/36條捐贈扣除 | 捐贈亦可扣除 | 依第17/36條扣除 |
| 傳承與冠名 | 可冠名、後代可續管理 | 可冠名但運作繁重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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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及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適用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有關捐贈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民間投入公益活動,增進公共利益,並提供適度租稅優惠,爰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一定標準之公益信託之財產,適用本法有關捐贈扣除之規定,以資配合。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民間投入公益活動,增進公共利益,並提供適度租稅優惠,爰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一定標準之公益信託之財產,適用本法有關捐贈扣除之規定,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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