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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7 條(個人、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2.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3.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4. 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5. 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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