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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7 條(個人、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2.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3.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4. 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5. 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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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7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 例如公司 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II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民法20 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優先標準 🛕 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廣義解釋經常居住):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例如外國人來台工作)&「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III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IV 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V 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 國際稅務/租稅協定的邏輯與判斷順序 1️⃣該案有沒有「涉外因素」 例如跨境金流、涉外契約、跨境提供拍攝勞務 2️⃣所得者是「何國居住者」 例如台灣居住者、有台灣戶籍&生活經濟重心在台灣,即便在台居住沒有超過183日 3️⃣所得來源國與居住國有沒有「租稅協定」(稅捐稽徵法5,防止雙重課稅條約) 例如台日租稅協定2016/6/13生效 4️⃣涉案所得是哪一種類型「所得」? 例如受雇勞務所得or專門職業人員執行業務報酬 5️⃣該類型所得課稅權歸居住國還是來源國?還是彼此分享? 執行業務報酬依照台日租稅協定第14條,由居住國課徵 6️⃣向來源國繳過的稅,如何避免在居住國又課徵一次 例如由台灣課徵,日本無權課徵,也不用扣繳。 參考自 https://m.youtube.com/watch?si=nkepk5ew6XXMQOKC&v=nIFsr3KW24g&feature=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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