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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7 條(個人、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

  1. 1.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2. 2.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3. 3.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4. 4.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5. 5.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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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7 條以住所及 183 天居留為判準,將個人分為境內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居住者適用累進稅率並辦結算申報,非居住者採單一扣繳率且無扣除額。

Q · 住在國外的台灣人,所得稅算居住者還是非居住者?

依所得稅法第 7 條,符合兩種情形之一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是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二是無住所但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居住者適用 5%-40% 累進稅率、享免稅額與扣除額並辦結算申報;不符者為非居住者,採單一扣繳率且無扣除額。戶籍只是住所的參考之一,稅務機關採實質認定生活重心所在。

白話解讀

一年 365 天,你在台灣實際住了幾天?這個數字是整部所得稅法裡最關鍵的一條分水嶺。183 天以上你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享有累進稅率(5%-40%)、免稅額、扣除額,年底辦結算申報。183 天以下你是「非居住者」,適用單一扣繳率(薪資 18%、股利 21%、利息 20%),沒有扣除額、也不結算。一個外派 7 個月的工程師、一個年年回台兩次的旅外台灣人、一個嫁來台灣 3 個月就開始打工的外籍配偶,他們的所得稅金額差距都由這條條文決定。這條看起來像名詞解釋,實際上是每個跨境工作者、每個外籍人士、每個台商,錢包裡最貴的一條判斷線。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7 條為所得稅課稅主體的定義性條文,區分「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前者指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後者為前者以外之個人。本條並界定「人」(自然人與法人)、「個人」(自然人)、「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決定適用累進稅率或單一扣繳率,是所得稅課稅範圍的起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課稅年度在台居留期間(多段入出境日期)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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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籍員工 6 個月就回國,被扣的 18% 拿得回來嗎?

關鍵是 183 天這條線。若在台居留合計滿 183 天,離台前可請公司改用居住者稅率重新扣繳,或隔年 5 月委託原雇主結算申報退稅;沒滿 183 天的話,這 18% 原則上就是終局稅負(所得稅法第 73 條)。

Q2我戶籍在台灣但長住國外,算居住者嗎?

國稅局採實質標準。戶籍在台加上經常往返,可能被認定為「有住所並經常居住」的居住者,則境內所得按累進稅率、海外所得超 100 萬要申報最低稅負。徹底切斷須戶籍遷出,但會影響健保、選舉權等其他權利。

Q3183 天可以跨兩個年度累加嗎?

不行。183 天的計算鎖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去年住 120 天加今年住 100 天不會合併,兩個年度分開算都沒滿 183 天,兩年都是非居住者。

Q4有台灣身分證就是稅務居住者嗎?

不一定。身分證代表有戶籍,還要加上「經常居住」的事實。戶籍在台但常年住國外,稅務機關看的是生活重心位置;反過來,沒戶籍的外籍人士只要滿 183 天,就是稅法上的居住者。

Q5所得稅法第 7 條居住者怎麼認定?

兩條件之一:在台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或一課稅年度內居留滿 183 天,符合即為境內居住之個人。

Q6居住者跟非居住者差在哪?

居住者適用累進稅率、有免稅額與扣除額、辦結算申報;非居住者採單一扣繳率、無扣除額、多為終局稅負。

Q7什麼叫『有住所並經常居住』?

指生活重心持續位於境內的事實狀態,採實質認定,看租約、眷屬、健保與往返頻率,不以戶籍為唯一依據。

Q8扣繳義務人是什麼意思?

依法應自付給納稅義務人的給付中先行扣下並繳納稅款之人,實務上多為雇主或股利、利息的給付方。

Q9怎麼確認自己當年是不是居住者?

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境紀錄 → 以課稅年度為界計算累計天數 → 檢視住所與經常居住 → 判定身分。

Q10居住者稅額怎麼算?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收入減免稅額與扣除額)套用 5%-40% 五級累進稅率,年度 5 月結算申報。

Q11被以非居住者多扣的稅怎麼退?

若實際滿 183 天,離台前請雇主改用居住者稅率重扣,或隔年 5/1–5/31 結算申報附入出境紀錄退稅。

Q12證明自己經常居住要準備什麼?

租約、水電帳單、眷屬同住證明、長期醫療與健保紀錄、入出境紀錄,作為生活重心在台的實質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境內居住者非居住者
認定標準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或年度居留滿 183 天前述以外之個人
稅率5%-40% 累進稅率單一扣繳率(薪資 18%/股利 21%/利息 20%)
免稅額/扣除額可適用原則不適用
申報方式每年 5 月結算申報就源扣繳為主,多為終局稅負
海外所得逾 100 萬納入最低稅負制原則不課中華民國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所得税法第2条第1項第3号(居住者:国内に住所又は1年以上居所を有する個人)
🇰🇷 韓國소득세법 제1조의2·제1조의3(거주자·비거주자, 183일 거주 기준)
🇨🇳 中國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居民个人:有住所或一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
🇩🇪 德國EStG § 1 i.V.m. AO § 8(Wohnsitz), § 9(gewöhnlicher Aufenthalt, 183 Tage)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icle 4 B(domicile fiscal)
🇺🇸 美國IRC § 7701(b)(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183-day form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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