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7 條(個人、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
- 1.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 2.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 3.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 4.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 5.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7 條以住所及 183 天居留為判準,將個人分為境內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居住者適用累進稅率並辦結算申報,非居住者採單一扣繳率且無扣除額。
Q · 住在國外的台灣人,所得稅算居住者還是非居住者?
依所得稅法第 7 條,符合兩種情形之一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是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二是無住所但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居住者適用 5%-40% 累進稅率、享免稅額與扣除額並辦結算申報;不符者為非居住者,採單一扣繳率且無扣除額。戶籍只是住所的參考之一,稅務機關採實質認定生活重心所在。
白話解讀
一年 365 天,你在台灣實際住了幾天?這個數字是整部所得稅法裡最關鍵的一條分水嶺。183 天以上你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享有累進稅率(5%-40%)、免稅額、扣除額,年底辦結算申報。183 天以下你是「非居住者」,適用單一扣繳率(薪資 18%、股利 21%、利息 20%),沒有扣除額、也不結算。一個外派 7 個月的工程師、一個年年回台兩次的旅外台灣人、一個嫁來台灣 3 個月就開始打工的外籍配偶,他們的所得稅金額差距都由這條條文決定。這條看起來像名詞解釋,實際上是每個跨境工作者、每個外籍人士、每個台商,錢包裡最貴的一條判斷線。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7 條為所得稅課稅主體的定義性條文,區分「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前者指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後者為前者以外之個人。本條並界定「人」(自然人與法人)、「個人」(自然人)、「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決定適用累進稅率或單一扣繳率,是所得稅課稅範圍的起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所得稅法第 7 條居住者怎麼認定?▾
兩條件之一:在台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或一課稅年度內居留滿 183 天。
Q2183 天可以跨兩年累加嗎?▾
不行,鎖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計算,去年加今年不會合併。
Q3有台灣身分證就是稅務居住者嗎?▾
不一定。身分證代表有戶籍,還要加上經常居住的事實,採實質認定。
Q4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稅率差多少?▾
居住者 5%-40% 累進並可扣除;非居住者薪資原則扣繳 18%、股利 21%、利息 20%。
Q5外籍員工住不滿 183 天被扣的稅能退嗎?▾
原則不能,非居住者扣繳為終局稅負;滿 183 天才可結算退稅。
Q6扣繳義務人是誰?▾
依法應自付給納稅義務人的給付中先行扣下稅款的人,通常是雇主或給付方。
Q7在國外工作但戶籍在台,海外所得要報嗎?▾
若被認定為居住者且海外所得逾 100 萬,須納入最低稅負制申報。
Q8怎麼查自己當年在台天數?▾
向移民署申請個人入出境紀錄,逐筆計算課稅年度內居留日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境內居住者 | 非居住者 |
|---|---|---|
| 認定標準 | 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或年度居留滿 183 天 | 前述以外之個人 |
| 稅率 | 5%-40% 累進稅率 | 單一扣繳率(薪資 18%/股利 21%/利息 20%) |
| 免稅額/扣除額 | 可適用 | 原則不適用 |
| 申報方式 | 每年 5 月結算申報 | 就源扣繳為主,多為終局稅負 |
| 海外所得 | 逾 100 萬納入最低稅負制 | 原則不課中華民國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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