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具備左列條件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一、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會計制度健全者。 二、經營零售業務者。 三、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者。
依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10條,營業人若具備以下條件,則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1.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會計制度健全。 2. 經營零售業務。 3. 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 根據「財政部統一發票核定暨審查須知第6-5的9頁『經營型態』表格『經營商業型態核定原則』之項目:核准使用收銀機核准之特別業者」可得知,股份有限公司若經營零售業務且其會計制度健全,則可符合使用收銀機代替統一發票的條件。例如,一家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的便利商店,經營零售業務,並且擁有健全的會計制度,就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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