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法律資料,無法得知「記帳士法第39條」的具體內容以及與問題的關聯性。因此,無法針對此條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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