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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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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出入國境,其載運之貨物、行李、物品及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海關申報。但海關可經由其他機關提供而取得應申報資料者,得免予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運輸工具出入國境時,應向海關申報其載運之貨物、行李、物品及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然而,如果海關可以透過其他機關提供的資料取得應申報的資料,則可以免予申報。 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船舶進出口國境,船長或船舶所屬業者應該向海關申報載運的貨物、行李、物品以及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但如果海關可以透過其他機關提供的資料,例如航空公司提供的旅客名單,海關就可以免除船舶申報旅客名單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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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運輸工具出入國境,其載運之貨物、行李、物品及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海關申報。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