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出入國境,其載運之貨物、行李、物品及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海關申報。但海關可經由其他機關提供而取得應申報資料者,得免予申報。
依照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運輸工具出入國境時,應向海關申報其載運之貨物、行李、物品及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然而,如果海關可以透過其他機關提供的資料取得應申報的資料,則可以免予申報。 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船舶進出口國境,船長或船舶所屬業者應該向海關申報載運的貨物、行李、物品以及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但如果海關可以透過其他機關提供的資料,例如航空公司提供的旅客名單,海關就可以免除船舶申報旅客名單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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