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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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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運輸業,係指以運輸工具經營國際客貨運送業務並經依法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或其代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5條的解釋,「運輸業」指的是以運輸工具經營國際客貨運送業務並且已依法設立登記的營利事業或其代理人。 根據最新研究資料,以運輸工具經營國際客貨運送業務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物流運輸服務,包括貨物運輸和旅客運輸。運輸業可以是在海上、陸路或空中進行。例如,航空公司、船運公司和貨運代理商都可以被歸類為運輸業。在台灣,這些業者必須依法設立登記為營利事業或進行營利事業代理。 這些業者必須遵守相關的法規以便進行運輸業務。例如,他們在進出口通關時必須申報相關文件,如報關單、貨物艙單等。他們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運輸工具的登記、貨物的發票、裝箱單等。此外,他們在進港前還需要向海關登記卸貨資訊、提供進口貨物艙單等。 總之,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5條的解釋,運輸業指的是以運輸工具經營國際客貨運送業務並且已依法設立登記的營利事業或其代理人。他們在進行業務時必須遵守相關的法規並提供相應的文件和證明。

  • 設立登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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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運輸業,係指以運輸工具經營國際客貨運送業務並經依法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或其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