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簿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出發地點及日期。 二、沿途經過站及日期。 三、沿途各站裝卸貨物名稱、數量及旅客人數。 四、沿途各站所記錄動態。
根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59 條,行程簿應包含以下事項: 一、出發地點及日期:行程簿應詳細記載運輸工具的出發地點以及出發日期。 二、沿途經過站及日期:行程簿應詳細記載運輸工具沿途經過的站點以及經過該站的日期。 三、沿途各站裝卸貨物名稱、數量及旅客人數:行程簿應詳細記載沿途各站點的裝卸貨物的名稱、數量以及旅客的人數。 四、沿途各站所記錄動態:行程簿應詳細記載沿途各站點的相關動態。 依照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立法院公報》106年5月26日第86卷第39期第2188號公告「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可知,這些記錄有助於海關了解運輸工具沿途的運貨及旅客情況,以便進行相應的監管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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