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運進出口貨物艙單所列貨物如含有併裝貨物,除在貨物艙單上註明何者為併裝貨物外,並須另備貨物分艙單,載明收貨人或發貨人名稱及其住址,分艙單仍應由該運輸工具管領人或由其委託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簽章,並應隨同貨物艙單一併遞送海關。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69條規定,陸運進出口貨物艙單中如果含有併裝貨物,必須在貨物艙單上清楚註明哪些是併裝貨物。此外,還需要另外準備貨物分艙單,上面需載明收貨人或發貨人的名稱和住址。分艙單應由運輸工具管領人或其委託的運輸業者簽章,並且必須與貨物艙單一同遞送給海關。 根據這項法規,我們可以舉一個範例:如果一個貨物艙單中包含了不同收貨人或發貨人的貨物,那麼就需要另外準備貨物分艙單,上面要清楚載明各個收貨人或發貨人的相關資訊,並由運輸工具管領人或其委託的運輸業者在分艙單上簽章,然後將貨物艙單和分艙單一同提交給海關進行審核。 參考資料: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Retrieved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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