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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指在離島地區,經由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並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之場所。
  2. 前項所稱離島地區,指澎湖、金門、馬祖、蘭嶼、綠島及琉球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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