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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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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除應曾參加財政部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徵信、授信、存匯、稽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累計七十二小時以上並各持有結業證書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農會信用部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擔任農會信用部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擔任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以上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具高級職業學校以上金融相關課程教學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的資格要求。根據該條規定,他們應該先參加財政部認可的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的徵信、授信、存匯、稽核業務研習班且至少完成七十二小時以上的學習,並獲得結業證書。此外,他們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高中(職)以上學歷並且曾擔任農會信用部或其他金融機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 2. 曾擔任農會信用部或其他金融機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 3. 擁有三年以上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並曾任薦任以上職務且成績優良者。 4. 具有高級職業學校以上金融相關課程教學經驗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 這些資格要求根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1條,並且可以根據不同的工作經驗或教學經驗來判斷是否符合資格。例如,如果一個人已經在農會信用部或其他金融機構有六年以上的金融業務工作經驗且成績優良,則可以根據第二項的資格要求規定來獲得該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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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除應曾參加財政部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徵信、授信、存匯、稽核業務研習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