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 二、最後在職之機關係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 三、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退休金。 如因機關改制或待遇類型變更始符合前項規定之機關,其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曾任符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之年資,未曾領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或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者,其任職期間所計給之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根據《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2條,退休公務人員辦理優惠存款需符合以下條件: 1.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 2. 最後在職之機關應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 3. 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休金。 根據資料,優惠存款制度是為了彌補退休人員退休金不足,照顧退休公務人員的退休生活而設立,具有專屬性,不得讓與他人。另外,根據《優惠儲蓄存款服務辦法》第6條和《定期存款辦法》第15條,優惠儲蓄存款不得轉讓或設定質權給第三人,存戶也不得將儲蓄存款的債權讓與給他人。根據上述資料的解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制度的儲蓄存款是不可以轉讓或設定質權的,且只能由原開戶金融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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