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0條,漁會信用部辦理放款的期限分為短期和中期。在一般情況下,資本支出的放款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而會員住宅的放款期限則不得超過三十年。然而,如果是受託代放款項或政府核准的專案放款,則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漁會信用部要辦理一筆資本支出的放款,則根據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該放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而如果是一筆會員住宅的放款,則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然而,如果是受託代放款項或政府核准的專案放款,則可能可以超過這些期限。具體的放款期限需根據相關的參考資料和具體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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