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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銀行負責人發生第三條或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銀行。
  2. 銀行於知其負責人有第三條或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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