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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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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負責人發生第三條或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銀行。
  2. 2.銀行於知其負責人有第三條或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法第13條的規定,銀行的負責人(即董事)應該具備特定的資格條件,同時還有一些兼職限制和應遵循的事項準則。根據這條法規,以下是一些對這些要求的解釋及相關案例: 1. 銀行的負責人如果發生了第三條所規定的情事(指股東會不再信任或有其他類似不信任之處分),當事人應該立即通知銀行。也就是說,如果負責人面臨被解雇的情況,他們必須立即告知銀行。 2. 銀行一旦知曉其負責人面臨第三條所規定的情事或有當然解任情事,應該立即採取行動,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並且撤銷負責人相關的登記事項。換句話說,一旦銀行得知負責人面臨被解雇的情況,他們必須迅速向相應的監管機構報告,並取消該負責人的相關登記事項。 這些解釋和案例都是根據銀行法第13條的規定,並參考了相關的法學資料和數個司法院裁判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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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3 條規定:「銀行負責人發生第三條或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銀行。銀行於知其負責人有第三條或當然解任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