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不符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者,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與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39-1 條有關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條進行釋義和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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