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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負責人應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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