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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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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有發生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金融控股公司。
  2. 2.金融控股公司於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1 條,根據提供的資訊內容,無法得知具體的法規內容和相關範例,因此無法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解答。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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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1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有發生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於知其負責人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