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條,信用合作社年報應全部刊入依照該準則的記載事項,並可參照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的相關記載事項準則進行內容記載。若沒有需要列舉的內容或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可以省略的內容,則在該項之後註明「無」或「略」。對於重複的記載事項,可以只在一處記載,其他地方則註明參閱的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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