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根據「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第10條」的規定,該標準自西元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該條規定,銀行業及保險業在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時,應該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的計算方式。這意味著這些機構必須清楚地告知消費者有關交易所涉及的全部費用以及年百分率的計算方式。 這項標準的目的是確保消費者在進行信用交易時,能夠清楚了解該交易所涉及的全部費用,以及年百分率的計算方式。這樣一來,消費者就能夠更好地衡量自己是否應該進行該項交易,並能夠做出更明智的消費選擇。 這個標準的相關規定對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非常重要。在進行信用交易廣告時,銀行業和保險業必須遵循這些規定,以確保消費者能夠獲得充分的信息並做出明智的消費決策。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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