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違反金融法令,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為下列重大裁罰及處分措施,本會應予公布: 一、限期命其補足資本。 二、命令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 三、命令解任、解除或撤換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職務。 四、停止股東會、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全部或部分職權。 五、命令停止、禁止、變更、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六、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七、命令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限制其營業範圍。 八、命令停售保險商品、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或保險新契約額。 九、限制投資或資金運用範圍。 十、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之處分或移轉。 十一、派員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或命令解散。 十二、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十三、單一違法行為處罰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新臺幣(以下同)三百萬元以上之罰鍰。 (二)未達三百萬元而達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以上之罰鍰。但法定罰鍰最高額未逾一百萬元者,不在此限。 十四、其他重大裁罰及處分措施。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2條,金融服務業違反金融法令所面臨的重大裁罰及處分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限期命其補足資本。 例:當一家金融機構的資本金不足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限期要求該機構補足資本。 二、命令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 例:當金融機構未按要求提撥充足準備金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命令該機構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 三、命令解任、解除或撤換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職務。 例:當金融機構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有涉及違反金融法令的行為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命令解任、解除或撤換其職務。 四、停止股東會、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全部或部分職權。 例:當金融機構的股東會、董事或監察人有未依法行使職權的情況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停止其全部或部分職權。 五、命令停止、禁止、變更、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例:當金融機構在法定會議中作出不合法或不適當的決議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命令停止、禁止、變更或撤銷該決議。 六、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例:當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或部門有不當行為或經營不善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命令該機構限期裁撤這些分支機構或部門。 七、命令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限制其營業範圍。 例:當金融機構的業務存在風險或未依法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命令停止該機構的一部分或全部業務,或限制其營業範圍。 八、命令停售保險商品、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或保險新契約額。 例:當金融機構在保險業務方面有不當行為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命令停止該機構售賣保險商品,或限制其開辦保險業務或簽訂新保險契約的額度。 九、限制投資或資金運用範圍。 例:當金融機構的投資或資金運用違反相關法規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限制其投資範圍或資金運用範圍。 十、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之處分或移轉。 例:當金融機構在特定資產處分或移轉方面違反法令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命令或禁止其特定資產的處分或移轉。 十一、派員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或命令解散。 例:當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嚴重問題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派員監管、接管、勒令該機構停業或命令其解散。 十二、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例: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金融機構違反法令嚴重時,可以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 十三、單一違法行為處罰鍰且符合特定情形。 例:當金融機構在單一違法行為方面有嚴重情節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處以罰鍰,金額需符合法定規定。 十四、其他重大裁罰及處分措施。 例: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有其他重大情況需要處罰或處分時,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 以上釋義來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2條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