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檢機構接獲本會或所屬機關檢查費繳納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繳清檢查費。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13條,受檢機構在接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所屬機關的檢查費繳納通知後,必須在一個月內清償檢查費用。這表示受檢機構有一個月的時間來支付所要求的檢查費用。如果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支付,可能會導致相應的處罰或其他後果。具體金額和支付方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文件或通知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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