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9條的規定,以下是逐條釋義: 1. 票券金融公司應依照格式J揭露關係人資訊,並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在判斷是否為關係人時,除了要注意其法律形式外,還必須考慮實際上的關係。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除非能夠證明不具有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力,否則應被視為實質上的關係人,並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在財務報表的附註中揭露相關資訊: - 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 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 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 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 其他公司或機構與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2. 如果關係人交易與非關係人交易存在條件不同的情況,則應進行敘明。 以上解釋參考了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最新版本,相關範例與規定可以在該準則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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