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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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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票券金融公司除依格式 J 揭露關係人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須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有關資訊: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五、其他公司或機構與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2. 2.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應予敘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9條的規定,以下是逐條釋義: 1. 票券金融公司應依照格式J揭露關係人資訊,並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在判斷是否為關係人時,除了要注意其法律形式外,還必須考慮實際上的關係。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除非能夠證明不具有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力,否則應被視為實質上的關係人,並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在財務報表的附註中揭露相關資訊: - 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 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 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 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 其他公司或機構與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2. 如果關係人交易與非關係人交易存在條件不同的情況,則應進行敘明。 以上解釋參考了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最新版本,相關範例與規定可以在該準則中找到。

  • 揭露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監察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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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9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除依格式 J 揭露關係人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