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的第1項規定,除非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票券金融公司在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應該採用權益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評價。這表示當票券金融公司擁有被投資公司的股份,且具有對其經營決策的控制權、重大影響力,或者有進行合資的權益時,應該使用權益法來評估這些長期股權投資。換言之,當票券金融公司對被投資公司擁有相對控制權時,應該使用權益法來衡量這些投資的價值。 2. 根據該條的第2項規定,個體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的分攤數應與合併基礎編製的財務報告相同,並且個體財務報告中業主權益的計算應與合併基礎編製的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權益相同。換言之,票券金融公司在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應該將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按照合併基礎編製的財務報告中母公司業主的比例分攤,同樣,業主權益的計算也應該與合併基礎編製的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權益相同。 舉例:假設票券金融公司A擁有被投資公司B 60%的股份,並具有對B公司的控制權。根據第1項的規定,A公司應對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評價。在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A公司應按照合併基礎編製的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分攤數進行計算。同樣地,業主權益的計算也應該與合併基礎編製的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權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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