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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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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2. 2.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3. 3.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十四條第十三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的規定,聯合協議是指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兩種形式的合作協議,並具備以下特性:一、參與協議的各方都受到協議約束;二、協議賦予至少兩個協議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的權力。 如果聯合協議是屬於聯合營運的形式,則金融控股公司應遵循本準則以及適用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規定,按照協議內容將聯合營運相關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進行認列。 如果聯合協議是屬於合資的形式,則金融控股公司應依據第十四條第十三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規定,採用權益法來處理合資權益。這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在合資企業中所持有的權益應根據其投資成本進行評估和認列。 以下是一個範例:如果一家金融控股公司與其他投資者達成聯合協議,共同進行聯合營運,根據協議,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投資者都具有對該協議的聯合控制權。根據第29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遵循本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要求,按照協議內容將聯合營運相關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進行認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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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9 條規定:「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合約協議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