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的規定,聯合協議是指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兩種形式的合作協議,並具備以下特性:一、參與協議的各方都受到協議約束;二、協議賦予至少兩個協議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的權力。 如果聯合協議是屬於聯合營運的形式,則金融控股公司應遵循本準則以及適用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規定,按照協議內容將聯合營運相關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進行認列。 如果聯合協議是屬於合資的形式,則金融控股公司應依據第十四條第十三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規定,採用權益法來處理合資權益。這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在合資企業中所持有的權益應根據其投資成本進行評估和認列。 以下是一個範例:如果一家金融控股公司與其他投資者達成聯合協議,共同進行聯合營運,根據協議,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投資者都具有對該協議的聯合控制權。根據第29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遵循本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要求,按照協議內容將聯合營運相關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進行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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