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外,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2. 金融控股公司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關單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