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一、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讓與、股權結構變動。 二、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 五、舞弊案或內部控制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六、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其結果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機構健全營運。 七、其他足以影響營運或股東權益之重大情事者。
根據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針對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4 條進行逐條釋義。該條款規定了發行機構在發生特定情況時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的情況,以下是各項、款的釋義及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一、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讓與、股權結構變動。 如果發行機構的股權讓與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動,例如某個股東轉讓其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給其他人或公司,則發行機構需要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此變動情況。 二、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如果發行機構出現存款不足、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債信情況,例如無法支付到期本息等,則需要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此情況。 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如果發行機構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導致對其財務或業務產生重大影響,例如被判賠償金額龐大,或是受到行政處分等,則需要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指的是公司的破產、清算、解散等情況,如果發行機構發生了這些情況,則需要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 五、舞弊案或內部控制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如果發行機構發生了舞弊案或內部控制出現重大缺失,例如內部人員進行貪污行為或是內部控制制度失效等,則需要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 六、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其結果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機構健全營運。 如果發行機構發生了資通安全事件,且該事件對客戶權益造成損害或對機構的營運健全產生影響,例如客戶個人資料外洩或系統遭受駭客攻擊等,則需要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 七、其他足以影響營運或股東權益之重大情事者。 如果發行機構發生了其他足以對其營運或股東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則需要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 總結來說,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規定,發行機構在上述情況發生時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的事由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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