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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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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兼營電子票證業務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2. 2.電子支付機構兼營電子票證業務不適用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回答問題「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26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26條第1項的規定,銀行兼營電子票證業務時,不適用該規則第9條至第14條、第16條、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的規定。具體而言,這些條款所規定的規則不適用於銀行兼營電子票證業務的情況。根據最新的資料,這意味著銀行在兼營電子票證業務時,不需要遵守這些條款所規定的相關規則。然而,如果有其他法規適用於銀行的電子票證業務,銀行仍然需要遵守這些法規。 2.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26條第2項的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兼營電子票證業務時,不適用該規則第14條、第16條、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的規定。具體而言,這些條款所規定的規則不適用於電子支付機構兼營電子票證業務的情況。根據最新的資料,這意味著電子支付機構在兼營電子票證業務時,不需要遵守這些條款所規定的相關規則。然而,如果有其他法規適用於電子支付機構的電子票證業務,電子支付機構仍然需要遵守這些法規。 參考資料: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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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銀行兼營電子票證業務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