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回答問題「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26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26條第1項的規定,銀行兼營電子票證業務時,不適用該規則第9條至第14條、第16條、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的規定。具體而言,這些條款所規定的規則不適用於銀行兼營電子票證業務的情況。根據最新的資料,這意味著銀行在兼營電子票證業務時,不需要遵守這些條款所規定的相關規則。然而,如果有其他法規適用於銀行的電子票證業務,銀行仍然需要遵守這些法規。 2.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26條第2項的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兼營電子票證業務時,不適用該規則第14條、第16條、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的規定。具體而言,這些條款所規定的規則不適用於電子支付機構兼營電子票證業務的情況。根據最新的資料,這意味著電子支付機構在兼營電子票證業務時,不需要遵守這些條款所規定的相關規則。然而,如果有其他法規適用於電子支付機構的電子票證業務,電子支付機構仍然需要遵守這些法規。 參考資料: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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