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應當進行以下申報與公告的流程: 1.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於每月五日前,填具申報表(附表六),將上月份持股之變動情形通知銀行。 參考資料: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詳見附表六) 2. 如果前述的股票被設定了質權,則出質人應立即填具申報表(附表七),通知銀行。 參考資料: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詳見附表七) 3. 上述申報作業可以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參考資料: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需注意的是,政府和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百分之百股權的銀行,不適用本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廳函關於「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結帳報告與盈餘分配之各項申報狀況」之 詢衷函,2020年10月23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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