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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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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填具申報表(附表六),將上月份持股之變動情形通知銀行,並由銀行彙總後於每月十五日前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傳輸申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2. 2.前項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填具申報表(附表七)通知銀行。銀行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傳輸申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3. 3.前二項申報作業,得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4. 4.政府、金融控股公司持股百分之百之銀行,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應當進行以下申報與公告的流程: 1.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於每月五日前,填具申報表(附表六),將上月份持股之變動情形通知銀行。 參考資料: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詳見附表六) 2. 如果前述的股票被設定了質權,則出質人應立即填具申報表(附表七),通知銀行。 參考資料: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詳見附表七) 3. 上述申報作業可以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參考資料: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需注意的是,政府和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百分之百股權的銀行,不適用本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廳函關於「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結帳報告與盈餘分配之各項申報狀況」之 詢衷函,2020年10月23日發布

  • 持有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質權名詞
  • 出質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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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填具申報表(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