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及報廢或轉作他用時,應採取防範資料洩漏之適當措施。 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有加密之需要者,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對備份資料予以適當保護。
非公務機關在維護所保有的個人資料安全方面,應該採取以下的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1. 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的使用規範,並在報廢或轉作他用時,適當地採取防止資料洩漏的措施。即當非公務機關不再需要使用特定設備或儲存媒體時,應該確保其中所存儲的個人資料不會因此暴露或外洩。 2. 根據所保有的個人資料內容,如果需要對其進行加密,則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該採取適當的加密措施。這意味著非公務機關應該使用相應的技術手段將個人資料進行加密,以確保其安全性。 3. 在進行作業過程中,如果需要備份個人資料,則應該適當地保護這些備份資料。也就是說,非公務機關應該對備份的個人資料進行適當的保護,以防止其被未經授權的人員訪問或遺失。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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