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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及報廢或轉作他用時,應採取防範資料洩漏之適當措施。 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有加密之需要者,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對備份資料予以適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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