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13條共有以下內容: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必須與專用存款帳戶銀行簽訂契約,契約內容包括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這樣的契約必須遵守保障使用者權益的原則。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和管理銀行的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中不得包含與保障使用者權益相衝突的內容。 - 處理雙方爭議的方式。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認使用者支付指示的真實性和正確性,並確實執行支付款項移轉作業。除非經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否則不得有遲延支付或接受第三人要求停止支付、匯款或類似請求的行為。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提供相關資訊或報表內容。 - 管理銀行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收費標準。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遵守與管理銀行所簽訂的契約。如果出現重大違反情況,管理銀行有權限制或暫停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專用存款帳戶的支付款項,并通報主管機關。 3.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與合作銀行的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 前述第一項至第三項的事項。 - 合作銀行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的收費標準。 - 合作銀行應向管理銀行報送相關資料。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遵守與管理銀行、合作銀行所簽訂的契約。如果出現重大違反情況,合作銀行應通報管理銀行,并按照管理銀行的指示處理。 4.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與清算銀行的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 第二項第一款和第二款的事項。 - 清算銀行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的收費標準。 - 清算銀行應向管理銀行報送相關資料。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遵守與管理銀行、清算銀行所簽訂的契約。如果出現重大違反情況,清算銀行應通報管理銀行,并按照管理銀行的指示處理。 5. 管理銀行開立合作帳戶時以受託銀行的名義進行,不適用第三項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管理銀行以受託銀行的名義開立清算帳戶時,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使用者的權益,確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和相關銀行遵守契約內容並履行義務。如果任何一方違反契約或相關法律規定,其他銀行機構有責任通報管理銀行並遵從管理銀行的指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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