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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時,雙方契約之內容應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並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使用者得查詢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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