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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使用者及特約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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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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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時,雙方契約之內容應符合本條例
第三十條
規定,並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使用者得查詢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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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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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使用者及特約機構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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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使用者支付指示方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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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及作業方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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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管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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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電子支付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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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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