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5

快速跳轉
  1. 1.電子支付機構與特約機構簽訂及終止契約時,應通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
  2. 2.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個人特約機構時,及對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最近六個月平均交易額達新臺幣八萬元之個人特約機構,應向聯徵中心查詢下列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備查。但兼營電子支付機構如已同時依據查信用卡特約商店之相關規定對該特約機構完成向聯徵中心查詢資料,且經該特約機構同意得將所查詢之資料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目的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一、電子支付機構報送之特約機構簽訂及終止契約資料。 二、信用卡業務機構報送之特約商店簽訂及終止契約資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
  3. 3.特約機構向同一電子支付機構申請新增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時,電子支付機構應再向聯徵中心為前項資料之查詢。
  4. 4.電子支付機構未符合前三項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調整符合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法規中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5條的規定: 1. 電子支付機構在與特約機構簽訂或終止契約時,必須通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 舉例:當電子支付機構與特約機構簽訂一個新的業務合作契約或終止現有的契約時,必須向聯徵中心報告相關資訊。 2. 電子支付機構若與非個人特約機構簽訂契約,或代理收付特約機構的實際交易金額達到近六個月平均新台幣八萬元,則應向聯徵中心查詢下列資料並保存相關記錄。但若兼營電子支付機構已根據信用卡特約商店相關規定對該特約機構進行查詢,並經特約機構同意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使用此資料的情況下,則不在此限: -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的特約機構簽訂及終止契約資料。 - 信用卡業務機構提供的特約商店簽訂及終止契約資料。 -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資料。 舉例:當電子支付機構與特定特約機構簽訂合作契約或於合作結束時,應向聯徵中心查詢特約機構的簽訂與終止契約資料。 3. 若特約機構向同一電子支付機構申請新增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的代理收付服務,則電子支付機構應再次向聯徵中心查詢前項資料。 舉例:當特定特約機構向相同的電子支付機構申請開設新的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的代理收付服務時,電子支付機構應再次向聯徵中心查詢相關資料。 4. 若電子支付機構未符合前述三項規定,則應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前調整以符合規定。 舉例:若電子支付機構未在指定期限內向聯徵中心報告簽訂或終止契約的相關資訊,則其應在民國111年6月30日前進行調整以符合規定。

  • 法人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與特約機構簽訂及終止契約時,應通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電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