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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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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以第三人之地位向消費者為清償。 二、本基金之人事、行政、衍生稅賦及其他管理事務之必要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基金的使用目的。該條規定如下: 一、當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而失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基金將以第三人的身份向消費者進行清償,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二、基金還可以用於支付人事、行政、衍生稅費和其他管理事務的必要費用。 參考資料: -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第三人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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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以第三人之地位向消費者為清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