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以第三人之地位向消費者為清償。 二、本基金之人事、行政、衍生稅賦及其他管理事務之必要費用。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基金的使用目的。該條規定如下: 一、當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而失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基金將以第三人的身份向消費者進行清償,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二、基金還可以用於支付人事、行政、衍生稅費和其他管理事務的必要費用。 參考資料: -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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