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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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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本辦法規定之董(理)事會義務得由其總行授權人員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38條,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如果董事會的職責依本辦法無法履行,可以由該銀行的總行授權人員負責董事會的職責。 範例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取自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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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本辦法規定之董(理)事會義務得由其總行授權人員負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