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本辦法規定之董(理)事會義務得由其總行授權人員負責。
根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38條,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如果董事會的職責依本辦法無法履行,可以由該銀行的總行授權人員負責董事會的職責。 範例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取自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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