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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本辦法規定之董(理)事會義務得由其總行授權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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