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收支餘絀表(格式二)至少包括收入、支出和本期餘絀三項。根據這項規定,收支餘絀表可以增加額外的項目和合計數。 舉例如下: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個財團法人的收支餘絀表(格式二)應該至少包含收入、支出和本期餘絀三項。例如,一個醫院的收支餘絀表可能包括醫療服務的收入、人事成本的支出以及當期的餘絀金額。這些項目都應該明確列在收支餘絀表上,并合理計算和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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