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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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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支餘絀表(格式二)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2. 2.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收支餘絀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收支餘絀表(格式二)至少包括收入、支出和本期餘絀三項。根據這項規定,收支餘絀表可以增加額外的項目和合計數。 舉例如下: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個財團法人的收支餘絀表(格式二)應該至少包含收入、支出和本期餘絀三項。例如,一個醫院的收支餘絀表可能包括醫療服務的收入、人事成本的支出以及當期的餘絀金額。這些項目都應該明確列在收支餘絀表上,并合理計算和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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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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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0 條規定:「收支餘絀表(格式二)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除前項規定外,得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