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規定了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的內容。根據該條款,流動資產應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存貨及預付款項等項目。非流動資產則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預付設備款、無形資產及存出保證金等項目。 例如,一家公司的流動資產可能包括該公司在銀行中的現金及約當現金、尚未收取的應收票據、尚未收取的應收帳款和存於倉庫中的存貨。非流動資產則可能包括該公司擁有的不動產(如土地和建築物)、廠房及設備(如機械和設備)、向供應商預付的設備款、無形資產(如專利和商標)以及存入銀行作為保證金的款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