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規定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作 業及其他重要事項,除應訂定內部處理程序外,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 理。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保險業在辦理放款時,應制定內部處理程序,並且應依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徵信、核貸、覆審作業,以及其他重要事項。這意味著保險業在放款過程中,必須訂定相關的內部制度和程序,並且遵守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規定。具體的徵信、核貸、覆審作業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的處理方式,可以參考主管機關相關的規定和指引。這些規定和指引可能包括對徵信資料的蒐集和評估方法,核貸的標準和程序,以及覆審作業的要求等。此外,保險業在放款前也應評估客戶的信用狀況,並且建立其徵信、核貸、覆審作業的記錄和文件。這些記錄和文件應該符合主管機關所要求的要求,以便日後的監督和審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