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9 條規定了事業人員遺族撫卹金的分配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未再婚配偶有權領取撫卹金的二分之一,剩餘的部分則由遺族按照特定的順序均等領取,順序包括子女、父母、祖父母和兄弟姊妹。若亡故事業人員沒有符合第一項規定的遺族,則未再婚配偶獨自領取撫卹金;若沒有配偶或配偶已再婚,則按照順序由前一項所列的遺族領取。若同一順序有多個人,若有人死亡、拋棄、喪失或停止領取權,則將撫卹金均等分配給該順序中具有領取權的其他遺族。但第一項所指定的領取人若死亡、拋棄或喪失領取權,則由其子女代位領取。若事業人員在生前制定遺囑並指定了撫卹金的領取人,則應依照遺囑的規定進行分配,但未成年子女的領取比率不得低於原本應領取的比率。若事業人員去世後沒有符合第一項預訂的遺族可以申請撫卹金,則其繼承人可以向服務機構申請返還已經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若沒有繼承人,則該撫卹金歸屬於該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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