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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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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檢具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54 條,如果申請書件中的記載事項不完備或不充分,主管機關有權駁回該申請案件。然而,如果申請人可以補正不完備或不充分的情況,並在主管機關限期內完成補正,則該申請案件可以繼續審理。如果申請人在限期內未能完成補正,則主管機關將駁回該申請案件。請注意,此解釋僅基於參考法條,具體適用情況可能需要參考更多相關的法規和實踐準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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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54 條規定:「依本辦法檢具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