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檢具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根據參考資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54 條,如果申請書件中的記載事項不完備或不充分,主管機關有權駁回該申請案件。然而,如果申請人可以補正不完備或不充分的情況,並在主管機關限期內完成補正,則該申請案件可以繼續審理。如果申請人在限期內未能完成補正,則主管機關將駁回該申請案件。請注意,此解釋僅基於參考法條,具體適用情況可能需要參考更多相關的法規和實踐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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